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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3 浏览量:1051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速裁程序的庭审程序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化,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为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前,应当对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3)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这几类人有生理缺陷或者精神障碍,不能自主、充分表达意愿,从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考虑,排除适用速裁程序。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主要考虑:实践中,此类案件审理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这里的“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司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法律效果,又考虑社会效果。对于涉黑涉恶、涉众涉民生等重大、敏感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证据相互关联,多个被告人之间口供也需相互印证、核实,只要有一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实际上案件就难以按照速裁程序处理。同时,被告人同意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从权利保障的角度,也不宜速裁。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这类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也不应适用速裁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因为其他被告人有异议未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还是应当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理。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这项规定适用于有被害人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情况。这里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具体是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调解协议”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司法机关主持下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程序中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的协议。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这项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考虑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复杂有些确实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如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敏感案件等,难以在法条中一一列举,在此作原则性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