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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2   浏览量:736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这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对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都没有异议。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或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都不属于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也包括自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审判工作中,尤其应当注意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只要被告人提出异议,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这几类人有的是在生理上有缺陷,有的是精神上有障碍,但其并未丧失或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对事物的完整性、客观性的认识又不是很全面的人,有时可能还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基于充分保障他们诉讼权利的考虑,也是为了更扎实的认定犯罪和证据,对这类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这里的“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社会效果又考虑法律效果。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这里规定的“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多个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证据相互关联,被告人之间口供也需相互印证、调查核实,为慎重公正处理,只要其中一个被告人对案件提出异议或不认罪,就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项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考虑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复杂,有些确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如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敏感案件等,又难以在法律中一一列举,在此作原则性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以及“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 审判期间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 共同犯罪案件的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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