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3   浏览量:78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申请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规则处理:

  (1)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2)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从实践看,由于证据原因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通常可以认为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 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

·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适用

·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9606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