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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3   浏览量:70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所谓“强制其到庭”,是指人民法院派法警采用强制手段,将证人带至法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采取强制到庭的措施:

  (1)证人有正当理由,包括生病、不可抗力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2)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是由于其身份,不宜对其强制到庭,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这里规定的配偶是指与被告人有夫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包括依法确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免予强制出庭,不是拒证权。所谓拒证权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身份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通常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特殊情况下免予强制出庭,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换言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虽然不能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其仍然有庭外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四条 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证人视频作证的,发问、质证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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