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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30   浏览量:1332  
  


  一、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又称初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由于公诉自诉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提起控诉的主体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因此第一审程序又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也即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第一审程序因具体审理方式、阶段等繁简不一,又可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其有序衔接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组成合议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进行。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速裁程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定位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简易程序是以“认罪”为程序分流点,速裁程序是以“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点,是对认罪案件分流处理的层次化、精细化改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都有其任务。第一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开端也有它的任务,即:通过确立审判原则和法定的审判方式、方法及其顺序,保障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核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使有罪者受到法律制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实现第一审程序的任务,首要的是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第一审程序的方式、方法进行审判,也就是说,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是完成一审任务的先决条件。

  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1)就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来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而第一审程序又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第一审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虽然也是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但它们都是为第一审正确审判提供材料,准备条件。而第一审以后的各个阶段,则是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问题进行的复核。

  (2)第一审程序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主要阶段。第一审程序不仅可以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实施,而且它还可以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保障准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3)从诉讼效率上看,第一审程序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减少上诉、抗诉、申诉,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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