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事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和组成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9 浏览量:1443
一、合议庭的组成人数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