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9   浏览量:621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在此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根据法律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对该未成年被告可能运用的刑罚,而不是指其所犯罪的法定刑。

  (3)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则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应当通过补充侦查,查明犯罪事实,而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4)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表现为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人民检察院只有在上述条件都具备时,才能对涉案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对其使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合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六十九条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处理制度

·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

·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6985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