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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9   浏览量:123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公检法机关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义务。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为未成年人提供律师法律援助的时间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是由公检法机关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七十三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

·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 执行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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