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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4   浏览量:1093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发布日期】1999-09-10
  【实施日期】1999-0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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