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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概念与法定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5   浏览量:680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包含两层含义:

  (1)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2)不论是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撤销的情形、处理程序与要求

·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 控制下交付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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