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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21   浏览量:63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的规定,即适用对侦查的一般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规定,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的规定。

  “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的案件,包括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不仅指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时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而且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如出示证明文件,不得非法收集证据,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对依法定程序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依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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