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6 浏览量:1091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依法强制封存、扣留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侦查行为。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某些特定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或者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查封主要适用于涉案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对于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宜扣押、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等其他相关财物,可以一并查封。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动产予以扣留并负责保管的一种针对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动产。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准确地认定案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范围是: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其中,“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适用查封措施、扣押的范围做了总体的界定和具体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依法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第五条具体明确:“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五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 侦查实验的适用
· 复查、复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