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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3   浏览量:90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是对已经勘验、检查过的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再次进行勘验、检查,以验证勘验、检查结果是否正确的侦查活动。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实施侦查监督的形式。

  进行复验、复查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要求复查、复验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 尸体检验的规定

· 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

· 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与措施

· 刑事诉讼立案审查后的处理与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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