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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与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3   浏览量:992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勘验、检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有时作案人自己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伤,在作案人身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迹。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对犯罪现场加以伪装或掩盖,可是就在伪装和掩盖的过程中,有可能留下伪装或者掩盖的痕迹。所以,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取得犯罪活动留下的种种痕迹和物品。而对这些证据材料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发现侦破案件的各种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从而为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一、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

  侦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犯罪是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借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情况,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勘验、检查活动中来,则满足了这种特殊需求。

  二、勘验、检查的对象

  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主要是指犯罪现场、现场外围及其他可能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地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指犯罪的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遗留的衣物、毛发、血迹、书信等可见物;与犯罪有关的“人身”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体;与犯罪有关的“尸体”是指死因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多属于被害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三、勘验、检查的措施

  勘验、检查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及其他留有犯罪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破案线索,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顺利进行,必须及时保护现场,并做好勘验准备和现场访问。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消失。

  物证检验是指对侦查中获得的物品或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询问证人的地点、程序、方式与要求

·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者录像的范围与要求

· 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 刑事诉讼立案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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