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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者录像的范围与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1   浏览量:103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者录像的范围: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一般的犯罪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是否要录音或者录像,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投入,对于经济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确实还存在一定困难,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全程进行;二是保持完整。全程、完整是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侦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作用。“全程”一般应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到结束讯问离开讯问场所的过程。“保持完整”从侦查人员发现承办的案件属于规定的录音录像范围,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开始,到案件侦查结束的每一次讯问都要录音或者录像,要完整、不间断地记录每一次讯问过程,不可作剪接、删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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