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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的来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9   浏览量:1401  
  


  立案的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的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处在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的执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犯罪,在侦查、预审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其本身也承担侦查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中也有可能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立案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监狱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立案。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这里的“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又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以其控告对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阻止、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人的自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

  由于自首能得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刑事诉讼法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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