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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典型案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8 浏览量:754
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捕获一条疑似中华鲟活体,次日凌晨被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上述渔获物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事发当日,邢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案件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邢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磊承办此案。
值班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崇明区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邢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邢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法律后果。
值班律师随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邢某某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对捕获中华鲟并不具有预谋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从轻量刑。
检察机关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对邢某某提出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邢某某对此认可,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9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俭担任邢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同时,因该案另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邢某某又经济困难,故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其申请,继续指派姚俭担任其民事代理人。
6月3日,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为邢某某作罪轻辩护,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邢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民事代理服务。
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当场见证,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为后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案例二:山西省翼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袁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袁某看到口罩紧缺,认为这是“发财”良机,便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金某进行交易。袁某将卫生纸假冒为口罩寄给金某,骗取金某31780元。金某发现上当受骗,要求袁某退还货款,袁某在退还1000元后消失无踪。2020年2月15日,袁某被山西翼城警方抓获,袁某亲属帮其退还了剩余赃款。
侦查结束后,翼城县公安局将案件依法移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翼城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翼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史鹏承办此案。值班律师向袁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并对袁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进行了在场见证。
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良好,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值班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办案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值班律师认为袁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及其悔罪表现,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予袁某从宽处罚。
2月18日,该案移送翼城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翼城县人民法院通知翼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史鹏承办此案。值班律师向被告人袁某讲解了诈骗罪和诉讼程序相关规定。最后,法院宣判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重要服务方式,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值班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正合法,推动了案件依法快速审理,以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三:海南省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1日,卢某、刘某、曾某华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溪农场某小卖部喝酒聊天时,刘某耿、刘某朋来此处买烟,挑衅卢某等人。卢某等人因不想惹事便离开了。后刘某朋叫来一伙人持酒瓶冲进卢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卢某躲进厨房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刘某朋等人。经鉴定,刘某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卢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卢某及刘某朋等人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0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蔡红庆在当地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时,办案检察官通知其有犯罪嫌疑人卢某需要法律帮助。于是,蔡律师在办案区域会见了卢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卢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继续指派蔡红庆律师办理此案。经会见、阅卷和认真分析案情,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卢某作为肢体残疾三级、右臂缺失的重度残疾人,面对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在收到辩护意见书且充分听取蔡律师对案件处理的相关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卢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够成犯罪,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该案中,卢某作为一名残疾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值班律师收到卢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充分举证、质证,有效解决了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维护了受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安徽省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15时许,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梁桥村新冠肺炎防疫检查卡口,防疫工作人员梁某亮在对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及车内人员进行检查时,遭到梁某某辱骂及殴打,造成梁某亮右耳处、右眼皮处受伤。
2月17日,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值班律师在场见证,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安排。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王玮联系,指派其为梁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于2月18日下午到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向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释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析了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办案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无犯罪前科劣迹、主动投案自首、取得梁某亮谅解等量刑情节,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值班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梁某某分析该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由其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最后,梁某某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办案检察官当场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由梁某某自愿签名,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了具结书的签署。
2月19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情况和案件情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一方面要维护好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权利。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值班律师到县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值班律师尽心尽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法律意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案例五: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毕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8日凌晨,毕某在乘坐赵某驾驶的网约车途中,顺手将赵某放在车上的一部手机窃走。事后赵某报案,毕某被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毕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毕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罪悔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对毕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2020年6月1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线上预约的形式,由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卜亚夫作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虽涉嫌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失窃手机已追回,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对检方的认定没有异议,提出应当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后,签署具结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毕某身在户籍地北方某省,往返杭州路程远,承办检察官建议通过“浙江检察”手机APP远程视频进行认罪认罚法律帮助。6月2日,值班律师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远程会见室,与承办检察官同时登陆“浙江检察”,取保在家的毕某登陆“浙江检察”视频会见室。视频会见期间,毕某称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和拟适用的相对不起诉意见,值班律师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毕某同意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各自在手机上电子签名具结书电子版,生成书面稿后由承办检察官附卷,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书面送达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起采用“浙江检察”APP远程无接触办理的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本案中,值班律师一方面在线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视频见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情况下,用电子签名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