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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及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102
一、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执行申请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虽提起执行异议,但其执行异议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执行申请人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4)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5)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6)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