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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090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手段,包括消费者协会调处等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实践中损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多为规模大,涉及面广、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当前普遍做法是行政手段维权,包括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成本低、维权力度大。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通过上述规定,加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