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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成本的负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596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件支出的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2)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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