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8   浏览量:535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主要是指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具体体现。

  土地用途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一方面涉及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置,另一方面违反规划管制要求,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在批准用地文件中对建设用地的用途及使用要求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

  (2)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即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该程序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是一致的。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或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后,因某些情况的变化,确属必需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用途作某些调整时,应向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如认为改变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规划并允许改变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签订土地使用的补充合同。

  涉及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条件的,法律、法规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应当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3)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需要改变用途时,同样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就不得改变。根据部门的分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机关,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作出处罚。因此,对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意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根据土地管理的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 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 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64788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