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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实施和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3   浏览量:1179  
  


  (1)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单位为乡(镇)。

  (2)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一是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具体确定边界、坐落、面积、地类、保护情况、质量等别(级)等信息,依次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进行编号,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汇总的基本数据单元。二是根据市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标准分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以及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为支撑和基础,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成果,以及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任务完成情况,衔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更新完善省、市、县三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识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标志牌和界桩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要及时更新或移除旧的保护标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和质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 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

· 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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