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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85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进行调整的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频繁、随意修改会严重影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十分慎重并加以严格限定。因此法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审批权限上作出了严格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要一定周期,为了保证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因上述项目而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了特别规定:
(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省级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仍需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规划。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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