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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十八条:对商业银行会计年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6   浏览量:658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行会计年度的规定。

  社会经济活动是持续不断进行的。在经济活动不断进行的情况下,要计算一个单位的盈亏损益情况,反映其财务成果,理论上讲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所得与所费的收集比较,进行准确的计算。然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允许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个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及时了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情况,需要会计主体定期提供反映其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就需要确定从何时开始到何时截止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为了及时计算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有必要将这种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作为会计核算的期间。这种人为划定的期间就是会计期间。合理划分会计期间,并据以进行账目结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及时地向有关方面的决策者提供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实现其经济目标服务。

  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了会计期间,才得以区分本期与非本期,由于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

  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一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还可以以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每一个会计主体一般都应当确定会计年度,但世界各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预算单位(指的是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资助作为其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的会计年度,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年度不作具体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确定以后,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我国的会计年度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来确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财政预算年度来确定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我国的财政年度采用的都是公历年度,为了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进行宏观管理,我国的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五日起至12月31日止。依据会计法,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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