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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条:关于商业银行性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5   浏览量:1194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性质的规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工商业的存、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信用机构。从各国金融业的情况看,商业银行是金融业务范围最为广泛、实力最为雄厚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骨干,在金融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从各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主要类型:(1)单一制类型,指每一个商业银行仅由其自身构成,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目前采取这种单一银行制的只有美国,在美国这种单一体制的银行仍占多数;(2)分行制类型,与单一体制相反,即在总行下面设置许多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遍布国内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这种制度。与单一制相比,由于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易于统一指挥和灵活调动资金,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规模效益;(3)集团制类型,由一家股权公司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美国;(4)连锁制类型,又称联合制,即形式上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各自独立经营,但实际上所有权操纵在一个集团手中。这个集团是通过购买几个彼此独立的银行股票,取得控股权,以取得对这些银行的控制权。连锁制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政策受到集团公司的控制。这种模式的银行在美国西部比较流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大致有四类:(1)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3)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4)外资性的银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与一般企业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商业银行是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的企业法人

  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其设立时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要求具备的条件更为严格。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比较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要高于一般企业,主要的不同有:

  1.银行不仅要有组织章程,还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要求其注册资本金远高于一般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一般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业银行则要求其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3.一般企业法人只要求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而商业银行则不仅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还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商业银行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一般企业从事普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我国的金融机构除商业银行外还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在其资金实力、经营规模等方面要比商业银行窄小得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办理一方面或者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而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尤其是银行经营业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对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管理银行的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其不对客户办理信用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而商业银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行使,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

  一般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应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要比其严格的多。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商业银行无论从条件上还是从审批程序上都严于其他普通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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