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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5 浏览量:785
(1)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犯其他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如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疑难复杂、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2)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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