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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2049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谓“煽动”,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这里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以伤害、杀害执法人员等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这里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就可能足以扰乱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认定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闭结,二者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主观力而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武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执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像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由于煽动行为,导致被煽动的群众错误听信,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者由于煽动行为,造成工作、生产、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以及由于煽动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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