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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6   浏览量:2279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二、认定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l)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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