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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1428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包含两方面的要素:

  第一,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勤杂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普通科员冒充科长;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劳动模范、影视明显、华侨行骗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骗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排除骗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但主要是指骗取职位、荣誉、资格或骗取玩弄他人的感情等情况。一般而言,招摇撞骗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行为的多样性,即行为人在多处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二,行为结果的多样性,即招摇撞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既可能骗取职位、荣誉,也可能骗取其他物质性的利益。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等。

  二、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可以是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另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财物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诈骗。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所得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而以诈骗罪论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虽然,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时常常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但骗取财物往往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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