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及其管理权限
《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所谓“主管”,是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并不负责具体的登记管理事务,而是对登记管理工作进行领导、规范和监督,如制定实施本决定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批准,以解决如何接受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编制名册以及向社会公告等具体问题,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担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一个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只有一个统一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统一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有利于委托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2)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3)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4)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5)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2)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3)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6)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4)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5)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4)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有关工作。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司法鉴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