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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税减免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109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上述所得,均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照国际惯例,对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预提税所得,实行20 %的法定税率。又因为,在过去的税收立法中,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了鼓励措施,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减免税,而且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实际执行政策问题时,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来解决,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据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1)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这部分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是20 %的法定税率,减按10 %的优惠税率征税。这样,10 %税率作为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就可以按照20 %的法定税率回到其国内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2)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货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所得的取得主体是外国政府,而且是货款给中国政府的,往往是带有一定的援助意义,其利率也相对较低,给予其货款利息所得免税,有利于中国政府获得更多的外国政府货款,以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资金需求。

  (3)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货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货款,有利于缓解我国国内经济建设发展的资金紧缺,应该给予税收优惠上的鼓励措施。这里的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为了应对现实情形的复杂性,给国务院一个授权,使得国务院可以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给予免税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优惠方式及其限制

· 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

· 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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