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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3   浏览量:1121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应征服兵役的

  失业人员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

  三、移居境外的

  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移居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处于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的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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