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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范围、标准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3   浏览量:109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造成的伤残、死亡;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在这种情形中,用人单位及既包括合法的用人单位,又包括非法的用工主体。

  一、赔偿的对象

  第一种情形是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第二种情形是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

  二、劳动能力鉴定

  赔偿前,不进行工伤认定,但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量化劳动者的权益,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受伤人员应当获得的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这里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四、救济途径

  1、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2、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 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时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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