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3   浏览量:1122  
  

  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

  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发放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及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的规定

· 工伤保险费的确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28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