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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时的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3 浏览量:1326
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其生死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近亲属可享受部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有公民下落不明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律规定,但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其近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并不以是否经过宣告失踪为程序要件,而是从事故发生、职工音讯消失当月起即按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因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职工或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而,设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宣告长期下落不明的失踪职工死亡,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可以按照与职工生理死亡后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到工伤保险领域,从职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该职工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当被宣告死亡的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或职工被撤销宣告死亡后,与其有关的利害关系能恢复的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根据这个规定,被撤销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不能够再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