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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446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则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三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相对而言,行政部门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制定与指导;行政部门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事务。

  在中央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其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

  省、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要具体承担工伤认定任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三定”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目前已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第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那么,经办机构就负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职责。

  第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第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馈,以便于掌握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适时调整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由其提供咨询服务十分方便。此外,为了体现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服务、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的宗旨,经办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社会保险法》关于经办服务的规定

  除上述内容外,《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工伤保险领域。《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建设。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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