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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1 浏览量:1184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还对一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作了规定,主要有: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四、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根据这一规定,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国办发[2000]37号),明确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此外,为了不降低企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社会保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