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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31 浏览量:2112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未对“职工”的范围作明确限定,具体操作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二、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就业状态。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②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③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独立的经纪人等。
④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属于职工,一般来说,他们也应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考虑到有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能在同一单位只就业很短时间,比如一个月都不到。因此,这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有多种,无法一一列举,所以《社会保险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概括。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社会保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