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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930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和本条虽然都是对违法提供贷款和担保的行为作出规定,但本条规定的非法提供贷款和担保的行为是因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强迫命令而不得不作出的。因此,对违法贷款和提出担保承担责任的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一并追究刑事责任;3.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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