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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透支交易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5   浏览量:787  
  

  期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方式。所谓开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期货公司的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期货交易。所谓持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期货公司在其保证金为零或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保证金没有到位持有现有头寸的行为。透支交易属于禁止之列。

  透支交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即盈利和亏损。盈利时,期货交易者可以从自己的帐户上提取盈利额,或者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与会员或者客户的约定对盈利分成,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亏损时,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亏损额,这部分亏损额首先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代为垫付,垫付后则产生了这部分亏损究竟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即对因透支交易产生的亏损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透支交易法律责任中体现最多的是基于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以及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服务合同或者期货行纪合同中有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负有在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发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作为期货交易者对自己的交易负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即投资者对其自身的行为必须负责,故会员或者客户对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即尽管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但会员或者客户对因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2)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会员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持仓透支产生的民事责任。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依约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主动要求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保留其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造成的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即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承担。理由是:(1)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违反合约中关于保证金不足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约定;(2)因此持仓透支交易系基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要求导致的,是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虽然也存在同意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的过错,但这个结果的主要责任在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这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有意诱导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在根本性的差别;(3)持仓透支交易系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平仓的结果,即系其不作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应当由其对此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1)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2)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三、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开仓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对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以及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此类开仓透支交易中起的是主导的作用,即往往是期货交易所为了拉拢会员或者客户,或者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采取的措施。在这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以及会员和客户虽然均违反了双方合约中关于不得透支交易的约定,即系双方违约,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其中的过错更大。故对此透支交易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此,《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1)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2)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四、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对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不仅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还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虽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有明显的过错,但因双方对透支交易的盈亏均明确约定共同享有或负担,故从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分担,这也是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的。但是,如果双方仅约定分享利益,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亏损未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因这里明显存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身份和特权,既不想承担风险,又以允许透支交易作为码,来获取利益,不仅仅是违反禁止透支交易的约定,而且是不公平的,故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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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订立合同未履行提示风险义务或者全权委托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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