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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1   浏览量:814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这里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3)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期货交易所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4)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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