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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31   浏览量:1079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厅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才能进行期货交易。作为交易所的会员,享有交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期货交易所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提供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服务,也就衍生出两种会员资格,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交易会员的准入条件比结算会员低很多。全员结算制度就是所有交易会员都是结算会员,我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就是实行的全员结算制度。分级结算会员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开的,结算会员与交易所之间进行结算,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之间进行结算,当然了结算会员也有交易会员的资格。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降低交易所面临的结算风险,结算会员的准入资格提高了,交易所把面临的结算风险转移到了结算会员。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⑴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⑶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⑷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⑸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⑹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⑺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⑵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⑶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⑷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⑸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⑴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⑵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⑶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⑵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⑶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⑷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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