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477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判定。将判决的内容依规定的格式制成的法律文书,即判决书。判决发生效力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或者改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定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是否出庭,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的案由是对案件的性质、内容、类别所作的简要概括。对于案由的表述必须精炼而准确,例如,离婚、债务、继承、赡养等。判决书中的案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案由,而非当事人在其诉状中申述的案由。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决定着法院的审理范围,也决定着法院的判决对象。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准确、完整的记录,不能有丝毫的欠缺,当事人提出数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上逐项记载。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辩论阶段以及其他一些诉讼材料中反映出的争议的事实和焦点,以及当事人各方所持的事实和理由。制作判决书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应分别归纳,并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2)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评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人民法院对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和可采性作出的判断。判决书中对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的表述必须清晰、明确、具体,不得抽象、模糊,未开庭质证的事实不得出现在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和准绳,因此对于适用的法律必须明确具体,列明具体的条款,而不能简单、空洞地写明“依据法律的规定……”该部分是整个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也是判决书最主要的内容。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判断。判决使当事人之间不稳定的权利义务状态得到确定,因此,判决结果必须完整、明确、具体,切忌笼统、模糊、遗漏。诉讼费用的负担与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有着密切的关系,应与判决结果一同作出。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有异议,不可提出上诉。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上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在何期限内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提出上诉,以便当事人更积极地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判决书的内容有遗漏、有失误、错写、错算的情况,对于内容有遗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补充判决。补充判决所针对的是遗漏的内容,而非已判决的问题,同时补充判决也并非对判决内容的变更。对于有失误、错写、错算的情况,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正,补正与对判决的补充是不同的。补正是对原判决内容中的失误进行更正,补充判决则是对判决书中遗漏的内容补全。

  除上述内容外,在判决书的开端,应当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的主文下面,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注明作出判决书的年、月、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诉讼中止的情形

· 一审重复起诉的判断要件

· 先行判决的适用

· 缺席判决及其适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49388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