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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判决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468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诉讼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为了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比如,某继承案件,继承人甲认为在继承人乙处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均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继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查明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但对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一时又难以查明。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先行判决,继续审理关于房屋继承的请求。
就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部分先行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案判决的效力相同,如果是一审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先行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部分先行判决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部分,是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或者是几个诉的合并审理,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求;而且要先行判决部分的事实必须已经清楚,如果该部分诉讼请求与整个诉讼请求密不可分,对该部分先行判决将会使其余的诉讼请求难以确定,就不能对该部分先行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