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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合并审理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486
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作为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人和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原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拥有处分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诉讼形势的变化调整诉讼请求,包括在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满足自己的主张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同一个诉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告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从而完全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一并做出裁判。这种情况,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离婚案件原告除请求离婚外,还提出要抚养子女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论请求,如出租人起诉时请求承租人偿付租金,又在审理中提出返还租赁物(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2.被告提出反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可与本诉请求合并审理。
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其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是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完全不同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合并审理。
例如,甲与乙订立了租赁房屋的合同,约定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后乙因甲未履行合同而向甲起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丙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而向甲、乙起诉。这里原告甲和被告乙之间的诉讼可以称为本诉,第三人丙提出的诉讼可以称为第三人之诉。尽管这里第三人丙的起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但是第三人丙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这两个诉合并审理。
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受诉人民法院对数个合并的诉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诉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数个诉的管辖中若存在专属管辖,则应将该诉移送至专属管辖法院。合并审理的案件程序类型应该属于同一类,如果一个是普通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就不能合并审理。
(2)“可以”合并审理并不等于必须合并审理,有的案件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此种情况就不宜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视情形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审理,则应仅对原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但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实务中庭前会议上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释明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点,便于诉讼效率经济。
(4)合并审理,只是程序上对各个诉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不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各个诉讼请求均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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