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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开庭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312  
  

  宣布开庭是开庭审理的第一步。宣布开庭被称为开庭准备,设置该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开庭审理做准备工作,该程序可以被视为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布开庭的程序主要为:

  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并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要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性别等有关身份的情况,查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代理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核对无误,且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员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4.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对于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合议庭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开庭审理及其范围

·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 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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