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审判人员对诉讼材料的审核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622  
  

  所谓诉讼材料,是指原、被告双方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他们提出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包括:再次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还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通知当事人补正;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反诉是否符合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何事实和理由;查明有无必要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否需要对可能灭失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通过审核,可以使审判人员对案情有初步了解,掌握矛盾的焦点和争议的实质,把握案件的中心环节,确定案件能否进人开庭审理阶段。因此,审核诉讼材料是审判前准备工作中的必要步骤,它对于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进行此项工作要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对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根据形成结论性意见。如果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话,以后的开庭审理将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此处的对诉讼材料的审核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上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及处理

· 民事诉讼登记立案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119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