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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2200
起诉状是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也是原告为了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保护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首要诉讼材料。因此,起诉状不仅要符合一般的格式要求,也要符合特定的内容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2.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该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既是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也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事实和理由要尽量真实详尽。写明原告通过审判程序要解决的问题,对被告的权利主张,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发展的事实经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需要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及其来源。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和证据来源仅仅是指原告用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其获取途径。至于他们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均有待于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进行加以证实。
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由原告署名或盖章。原告起诉时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