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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7   浏览量:980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国务院之下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对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2)国家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运用资金的规定,如《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违法运用资金罪只能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而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上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个人获取非法利益而违法运用保险资金,即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犯罪的罪名不是违法运用资金罪,而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即使是出于使公司更多盈利的目的,只要违法运用资金,就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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