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7   浏览量:1077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没有按照受托义务确定的资金使用途径、方式,而动用、动支、提取等。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运用客户资金进行超出委托授权以外的交易;将委托理财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对外担保等用途或者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所谓“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二、认定

  在认定该罪时,要注意该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在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同。就客体特征而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体是金融理财秩序,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就客观特征而言,这三个犯罪都涉及改变资金的用途。但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金融机构实际上拥有对受托财产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并不具有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就主体而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只能由从事理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则是自然人犯罪。这是三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依照单位犯罪的规定,区分是单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还是自然人挪用资金、挪用公款。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9386 second(s) , 70 queries